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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劳务承包合同】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是由《旧司法解释一》第7条转化而来的,本条是关于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本条需要注意三点:第一点,现13个劳务资质已被取消,只要是取得劳务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可以承揽所有类型的劳务分包;第二点,本条所说的是双方之间纯劳务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所实际从事的工作并不只是劳务而实质上为施工合同内容,则按照民法典146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合同无效。第三点,劳务承包人不得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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