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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等级资质的规定】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合同情形下合同效力问题,本条规定需要与《新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相联系一并进行理解。关于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资质的关系在第1条中已经论及,在此不再详述。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践中,确实存在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但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者竣工验收之前取得项目施工所需资质的情况,对于该种情况,如果认定无效,则对于双方实质都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所以本条作为合同效力补正条款,实质上是对于第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例外规定。本条把握承包人资质等级取得的时间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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