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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召而未召:主要是涉及到招标投标发规定的必招项目,关于必招项目的规定主要是《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2)招投标无效:主要是涉及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其他可以关注于本书关于《新司法解释一》第2条中的操作实务的相关内容。
另外,如果签订施工合同时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但诉讼中按照新的规定已不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不应以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一是,国家鼓励市场交易,尽量不使合同无效;二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既然在双方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国家已经不再认为之前的行为在当下是违法的,则应按照合法的角度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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