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费、转包费、非法分包费问题
日期:2023-03-16
挂靠费因为挂靠行为的无效,其所对应的对价也无效,内部承包费、管理费等类似于施工资质或其他特许资格的违法租金,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合理管理费,对于该部分费用,司法一般遵循已经支付部分相互不返还,未付部分不支持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对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虽然行为也违法,但本质上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通过“倒卖”工程赚取工程差价,该种情形下,约定的管理费实质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工程价款的下浮或让利条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条款,不宜再认定为管理费性质,可以按照折价补偿条款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4辑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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