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典型审判意见: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
观点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因委托监理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据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审判意见: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第10条。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理 由:①《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九个四级案由。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作适当扩张,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外,其余7个案由均与施工有关,应当专属管辖。②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法院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与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