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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一房数卖情况下,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基于此,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系房屋购买人,亦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其中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而另一方未占有房屋的,则占有房屋一方对该房屋的权利优先于未占有房屋的一方,其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19)最高法民申6866号
审 判 长 万会峰
审 判 员 张淑芳
审 判 员 谢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贾亚奇
书 记 员 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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