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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本条明确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从第一款明确的指出是工期质量价款和工程范围这四种;但是不是只有这四种?不尽然,最高院在这里加了个“等”字,可以明确除了以上四种外,合同其他条款存在极大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影响案外人招投标程序的,都可能构成实质性条款,例如《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中的工程项目性质;合同原来约定发包人承担税款,后来双方实质是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以高于工程施工所需标准的资质来变相限定其他投标人进入招标程序;合同双方改变招投标程序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足以影响其他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投标以及极大影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工程价款等等。
理解本条重点在于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以及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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