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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对《新司法解释一》有更直观的认知,这里再对《新司法解释一》的45条体系做一梳理。
第1-5条是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第6-7条是涉及到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害赔偿问题、第8-10条是涉及到工期问题、第11-16条是涉及到工程质量争议问题、第17-18条是涉及到质保金和保修责任问题、第19-24条是涉及到工程计价和结算问题、第25-27条是关于利息的问题、第28-34条是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第35-42条是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第43-44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第45条是关于生效时间问题。
【“为”部分】
【一、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
本条依据之一是《建筑法》,单并非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建筑法调整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新司法解释一》是配套《民法典》而施行的,本条适用的范围是建设工程,而不单是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二、不属于建筑工程的项目有哪些?】
1、建筑的定义
建筑是与人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建筑活动。随着生活、生产的不断发展、进步,人类的建筑活动也越来越专业、复杂,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比如,从主体来说,建筑活动涉及到的当事人就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材料、机械、人力供应单位(劳务公司或者工程咨询公司等),工程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从内容来说,有房屋建筑活动、土木工程建筑活动、建筑安装活动等。 一项建筑工程,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会产生一系列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一系列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并依据确定的规则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的协调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活动正常顺利的进行。
2、《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22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这是建筑领域的一部根本大法,一切建筑活动,都必须在《建筑法》的规定下开展。
《建筑法》第二条第一款开明宗义的规定:“在 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因此,从空间范围来说,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都应当遵守《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筑业分为四大类,分别为:(1)房屋建筑业;(2)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3)建筑安装业(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业);(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包括建筑装饰业、工程准备活动、提供施工设备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3、《建筑法》是不是适用于上述全部建筑行业活动呢?
答案是否定的。
《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及附属管线设备的安装。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进一步解释:“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据此,《建筑法》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各类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至于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各项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则由国务院或者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根据各专业建筑活动的特点,另行制定具体适用办法。
4、是不是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都适用《建筑法》呢?
也不是。具体来说,有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建筑法: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参照《建筑法》执行;
2)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不适用《建筑法》;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不适用《建筑法》;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5、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异同
对于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这两个名词,不仅建筑行业外常常混为一谈,在业内也经常当做同义词,那么,从法律角度考察,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有什么区别呢?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据此,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称为房屋建筑工程。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对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关于建筑行业的分类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的含义的规定,两者对于建筑行业和建设工程分类本质和范围都是相同的,只是建筑、建设的称谓不同,造成理解和使用上的歧义和偏差,这个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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