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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检层面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 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0年11月,最高检决定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 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严格依法、稳妥有序。
2020年12月,张军检察长主持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前期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以及专 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下一步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
2021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相关工作方案在明确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 围的同时,特别强调在“有序”和“规范”上狠下功夫。“牵头研究起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建设 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向记者 “透露”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一大工作重点。
2021年3月14日,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透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今年将扩大 范围,拟扩至10个省份约上百家检察院。
2021年4月,确定第二期试点则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具体试点单位由上述省级检察院自行确定,每个省(直辖市)确定1至2个基层院作为试点。相比第一期试点,第二期试点范围大幅扩大。 作为一项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由各试点单位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先行先试。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分别是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3)地方检察院层面
2020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安区司法局,签订了《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首创了“独 立监控人”制度,旨在监督、激励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为检察机关监督涉嫌犯罪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提供帮助。
2020年10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5家检察院积极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 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除试点单位外,全国多家省、市以及区县级检察院也都在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如辽宁 省、浙江岱山、江苏无锡、深圳龙华区等等。
2020年10月,上海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探索在检察环节引入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将涉罪企业履行刑事合规义务作为是否 适用不起诉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坚持“刑事打击”与“合规营救”并重理念,通 过检察建议模式,对涉罪企业进行综合评估,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印发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是目前唯一一个由省级多部门联合会签制定的文件,明确了涉罪企业可以适用考察制度的主体条件、适用条件、考察 机关、合规计划及合规考察后的处理(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相关规定。
6、企业涉嫌犯罪,何以合规不起诉
当前,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中央不断号召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而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追诉风险日趋增加,打击企业犯罪与保护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矛盾,实际上是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内在紧张关系的外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出现有望缓解这一矛盾。
1)风险刑法及追诉思维是企业“痛点”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跃,不断拓宽刑事处罚领域,甚至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法益观,以发生实际侵害的“结果导向被弱化,以防范抽象危险为目的的风险刑法的地位日趋重要。如1997年《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具体危险犯,但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取消了上述要件,行为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即构成犯罪,变为抽象危险犯。又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使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行为人为十五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机关的追诉思维也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痛点”。以某医院涉嫌销售未经许可进口的疫苗案为例: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适值新的《药品管理法》出台,未经批准进口的疫苗不再作为假药处理,辩护人提出既然涉案药品已不属于假药,无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不予起诉。然,检察机关最终更换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在本案没有对任何疫苗接种者造成身体损害、且医院已全额退款并按三倍价格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法益已被修复,企业应当被给予合规整改的机会,而不是使数千万投资的民营医院因此事毁于一旦。
2)单位犯罪双罚制,易造成“溢出效应”
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此外,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而在追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权对涉案的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据此,一旦企业被判决构成犯罪,不仅会导致企业遭受经济上的处罚,企业的经营性财产可能被冻结,企业的管理人员被监禁、市场准入资格也可能会被剥夺。这意味着,企业在被追诉后,其面临财产、人员、准入资格多个方面的“围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无异于直接“出局”。企业是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的主体,如因刑事追诉而倒闭,其员工和上下游的商业合作伙伴作为无辜的第三人也因此受到牵连,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均有不利的影响。
3)现代刑罚理论追求罪、责、刑相一致,追究单位犯罪责任
初衷是矫正犯罪行为,恢复社会秩序,而非直接关停企业,更无意处罚无辜的第三方。但针对企业的刑罚所造成的“溢出效应”,在客观上会带来超出刑罚预期的不良影响,并非刑罚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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