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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转包也称为“非法转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务分包企业承揽业务后再分包性质上就是转包行为。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所以劳务企业承揽工程后必须自己完成,不得再分包,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的转包行为。
关于转包的认定,参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转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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