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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因建设工程合同“标的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一般需要取得四个证,即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对于四个证书如果有欠缺,是否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但实务中也已经形成倾向性的观点,即没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为什么没有这两个证书,施工合同无效呢?因为,没有规划许可证,所建设的工程在理论上就是违章建筑,严格来讲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是需要拆除的。一个施工合同以违法的标的为其主要内容,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14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是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是属于违反《民法典》143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同时某些项目虽然在建设时没有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但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双方诉讼前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前取得相关手续的,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款特别强调发包人的诚实守信,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主要是防止发包人恶意违约,通过此种方式从中获利,就如同2018年西安一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将房屋出售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恶意起诉业主要求解除合同,西安中院二审不予支持一样。法律需要遵守,但也需要遵循诚信原则,任何人不能因为其违法违约行为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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