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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持否定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认为自身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庭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页认为,如果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成立的合同,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均被认定无效,那么这类法律法规便有可能成为当事人背信弃义的借口,在客观上助长了以故意违法逃避合同义务的恶意行为,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更从根本上违反了契约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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