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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合同无效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源之《旧司法解释一》第1、4条,自旧司法解释一施行以来,司法界对于合同无效的认知基本都达成共识,实务中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即可。本条理解时需要关注四个方面,一是,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违反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例如违反公序良俗等,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二是,自2018年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删除民法通则中的人民法院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后,人民法院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收违法所得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新解释中进一步予以明确;三是,关于转包、挂靠、分包等具体如何认定可以参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10、12条的规定;四是,需要注意本条关于超越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与第四条的规定的关系,特别注意竣工前这一时间节点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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