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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不起诉是什么?
1、合规不起诉的定义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所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给出了定义,即“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事实上包括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都把企业合规作为重要情节,变惩罚为矫治,这必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检察院版“合规不起诉制度”开创先河,也将带动其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加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社会浪潮,共同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企业合规建设的价值再次得到强力彰显。
2、合规不起诉的模式
陈瑞华教授在论著《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中总结,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主要有“检察 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 第一,检察建议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 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 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 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另外从主体角度,企业合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检察机关主导模式。即由检察机关主导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外部监管人。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二是独立监控人模式(专业监管模式)。即由涉案企业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担任独立监控人。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内容来看,也是采用这种模式
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由检察机关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担任考察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3、合规不起诉的发源
合规不起诉并非中国的本土经验,而是欧风美雨的产物。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或者合规系统,就可以在出现刑事犯罪时,被减轻刑事处罚。美国司法部后续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暂缓起诉的具体要求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的域外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英国2013年颁布的《犯罪与法院法》也借鉴了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制度,基本上是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翻版。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宣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
合规不起诉,源于美国的企业犯罪审前转处协议 (PretrialDiversionAgreements)。 企业犯罪审前转处协议,包括暂缓起诉协议 (DeferredProsecution Agreement)和不起 诉协议 (Non-ProsecutionAgreement)两种。
暂缓起诉协议,指的是在企业涉嫌犯罪后,办案检察官以暂缓诉讼为条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 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情况下, 检察官仍然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但会向法院申请暂缓审理。在协议 约定的考察期限内,如企业能够履行其协议义务,则检察官撤回起诉;否则,公诉将继续进行。
不起诉协议,指的是在企业涉嫌犯罪后,办案检察官以不起诉为条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如 在约定的考察期限内,企业能够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则检察官将彻底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否则,公诉将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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