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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最高院的最新一份判决。
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永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红星,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斌,汉族,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再审申请人高永霞因与被申请人孙红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嘉公司)、张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宁民终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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