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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在其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总第91辑第154页,提到了该观点,不能直接产生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果,房屋买受人并不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故该生效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审查房屋买受人能否依据物之给付生效判决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换言之,判决只是裁决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也就是标的是交付房屋的行为,而不是裁决出买人向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没有直接确定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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