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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理论篇
(一)新冠疫情在合同法领域中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新冠疫情爆发后,疫情传播速度非常快,为了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各地区采取的推迟企业开、复工时间以及实施的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到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已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关于“不可抗力”,则主要体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关于责任问题,则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通知和损失问题,主要是《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需要注意的事项?
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但适用该免责事由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明显不公平,则后续发生纠纷,可以主张减低违约责任;
其次,看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是不影响履行还是一是履行不能还是全部履行不能;分别决定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延期履行还是解除合同等;
再次,新冠疫情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只是说在疫情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在此范围内可以说是完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判令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部分免责;
再次,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一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最后,疫情必须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如果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不可主张免责,因为新冠疫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预判疫情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此时疫情就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果疫情发生前因自身原因导致已经逾期履行的,则不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因双方过错导致的,则可以主张部分免责。
(四)新冠疫情防控对所有的合同履约行为而言都是不可抗力吗?
答:在具体案例中,相关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
同时,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因此,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五)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六)如果认定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答: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和是否能够解除合同是两个概念,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4条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时,合同才可以解除。因此,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才有法定解除权,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七)当事人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程序性要求?
答:当事人如果认为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只是合同目的不达,主张解除合同的,我们建议可以做如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需要审查一下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内容以及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自身的免责事由,评估一下合同解除的损失和责任,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其次,需要按照《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解除通知书,在疫情之下,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通知的内容要包含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再次,及时加强与对方的沟通,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做好合同解除后,双方损失的分担沟通协商问题。买卖不成仁义在,疫情是一时的,合作是长久的。
(八)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吗?
答:可以约定,但约定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即便是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
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能。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法律界普遍认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您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构成中止。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您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
如何处理?
答:诉讼案件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您如果委托律师了,请与律师保持沟通联系,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过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通过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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