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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扶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至此,畜牧养殖不再是“资本主义尾巴”,而是小到家家户户的菜篮子,大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不可或缺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惠农强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畜牧养殖业飞速发展,截至2014年中国农业部数据显示,全国畜牧业总产值已超过2.9万亿元,约占同年国内生产总值(GDP)4.6%。
正因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且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畜牧养殖业发展。在此,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养殖专业户比较关心的“被划入‘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是一拆了之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么?”予以解答,以进一步释明鼓励和规范养殖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现在何处,因为“有法可依”才是广大养殖专业户依法维权的基石和前提。
一、“禁养区域”篇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至此,依据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一时之间养殖场位于风口浪尖之上。那么,被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就应该一拆了之?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何为“禁养区”。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㈠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㈡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禁养区域的范围;2016年10月2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中明确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其次,若“禁养区域”划定在前而养殖场修建并投入使用在后,依据前述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以环保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于法有据;若养殖场投入使用在前而“禁养区域”划定在后,此种情况下以环境整治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且不予补偿于法无据,因为不但其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再次,鉴于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存在错误理解,2017年6月1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下称《意见》);在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其思想根源在于未坚持辩证思维和两点论,‘遇到什么事情就走极端’……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上,要坚持三点:首先,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其次,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最后要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二、“违法建筑”篇
在一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或征地拆迁中,很多养殖专业户收到关于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行政文书,一夜之间自己的养殖场被冠以违法建筑名义将被或已被强制拆除,这种违法建筑认定于法有据么?目前,大多数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均是从《城乡规划法》层面来讲违法建筑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违法建筑可以定义为: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但从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体系看来,除《城乡规划法》外、我国土地、建设、市政、环保、公路、铁路、园林、水利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例如: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知,若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畜牧养殖必然违法;所以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考虑违法建筑之成因及其所违反的法律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那么,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来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于法有据么?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持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反之,使用土地无需办理有关证明文件的也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概念和范围,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同时,《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二条第一款指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综上两点可知,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此,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来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于法无据。
自《环保法》实施以来,猪场因粪污问题被管控、限制、拆迁的现象更是普遍,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们国家专门针对农业生产领域的法规。其实,国家环保的法规不是关猪场的,只为更好地实现环保的发展。
今天我们就结合各种环保法律法规聊一聊:养猪场怎么做才算环保达标?
1、选址合法
首先是选址问题,什么样的算是合格?那就要避开禁养区!
《畜牧法》第四十条中对禁养区的定义是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去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区域
养猪户在选址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情况,及时是拆迁以后要看清楚搬迁的地方,避免事后又出现不合规的情况。
2、手续完备
畜禽养殖场如何算手续完备?《畜牧法》第三十九条提到禽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1、由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队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销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3、设施齐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4、排放达标
怎么样做才算合规排放?怎么样处理才能不污染环境并通过环评?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把畜禽粪便还田,不超过农田养分利用的动量、符合还田处理无害化标准这个尺度我们是难把握的。所以我们只要能将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便不会对周围土壤、水源以及空气等造成污染,猪场便可轻松通过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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