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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价值
1、有利于保护涉案企业,防止出现因罪而衰的不良社会效果。
合规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不起诉,从而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与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有异曲 同工之处。这样避免了企业因涉案而失去交易资格、被迫退市、无法上市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防止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停产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的结果。 例如,2002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案件的发生,使公众认识到了企业被定罪的负面社会效应。安达 信是原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全世界84个国家拥有85,000多名员工,年收入超过93亿美元。2002 年,安达信因其对安然公司的财务报告未尽到审计责任被美国地方法院刑事定罪。虽然安达信提起了上诉,但 是,依据初审判决,其从事注册会计业务的资格被暂停,这致使该公司几乎失去了所有的客户。2005年,美国最 高法院将初审判决推翻,但是,安达信所遭受的损害已经不可弥补。在此期间,该企业失去了所有客户,商业信 誉严重受损,在美国的28000名员工全部失业, 非美国地区的业务也被其他竞争对手接管,企业剩余财产被合 伙人瓜分,曾经的行业巨头在短期内彻底消失。 安达信案带来的严重经济和社会后果,引发了各界关于企业犯罪非犯罪化处理必要性的思考。
2、有利于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不起诉的目的是合规,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从而做到合规 经营,成为善良企业公民。
3、有利于在全社会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
通过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在全社会强化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经营意识,从而减少甚至杜绝那些为 了眼前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4、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地发展。
合规是企业业务连续性的基础,也是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基石。通过检察机关对刑事合规的大力推动, 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企业内部治理的有机融合,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地发展。
5、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如果说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法律壁垒和中美全方位贸易争端背景下企业层面的斗法,催生了我国企业“合规”意识的萌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资委、发改委等部委自2017年以来相继出台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性文件,标志着“合规建设”从企业行为上升为政府指导行为;那么,近两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层面的积极探索,则引领着企业合规建设朝着新阶段迈进。在新阶段,合规建设将不再是被动实施,而是内生需要;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弹性需求,而是必须为之的刚性需求。
五、合规不起诉相关制度和问题
1、刑事合规后应该如何处理?
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期届满后,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监管机关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的意见后,结合具体犯罪情况提出合规建设的评估意见;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 违反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合规考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时,应当邀请行政 监管机关、参与合规考察的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全面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人员参加;经检察机关许可,新闻记者可以 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针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企业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对涉罪企 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监管 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2、那些企业可以进行刑事合规?
1)指导意见的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但是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其他不宜适用的等情形,不适用合规审查。
而且适用合规审查有三个前提: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2)个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刑期问题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案件具体刑期并没有规定,不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6条规定涉及到企业责任人员的要求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同时也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为,对于有条件实施各类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即便涉嫌较重的犯罪,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将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开展合规考察和合规监管,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果不宜适用“合规不起诉”,也可以进行其他合规激励,比如“提出宽大的量刑建议,建议法院降低罚金额度”。 其实,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适用于重罪案件,只是适用的内容不一样,轻罪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诉”,重罪案件则可以提出“宽大量刑建议”或“从宽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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