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长久以来都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尤其是在城中村等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形之下更是如此。过去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由2004年《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进行规范,其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流程规定的较为简略、粗陋。尽管实践中也有部分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进一步规定,但这样的尝试在中国仍不多见。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征地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变化,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对于被征收方的权利保护更有力。
结合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边笔者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流程作一个简明的分析,预计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步骤:
1、发布土地预征(启动)公告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对于“预征”并没有明确规定,旧版《土地管理法》直接从征地方案被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开始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预公告、预征收、预签补偿安置协议制度,即在正式报请省级政府征地批复之前,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意见,确保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及时调整和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预防并减少可能分歧,保障征地批复后快速组织实施。应当说“预征”程序既能充分保障征地农户利益,也是征地逻辑上必不可少的一环,这类有益举措最终被新法所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就是由市、县土地部门应当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实地调查,并将预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与被征地村民共同确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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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征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上是参考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应规定和要求,2014年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吸收,现在也是正式写入了《土地管理法》。
4、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告
接下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的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为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被征收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亦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具有阶段性特点。相对人应在安置补偿决定做出后就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
5、听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一听证权利由自然资源部的部门文件升级为法律的规定,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相关人员表达意见诉求权利。多数被征收方人员对征收方案提出质疑的,征收方有义务组织召开听证,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6、安置补偿登记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而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则是在征收方获得征地批文,发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之后,才进行补偿安置登记。登记时间节点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7、测算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8、签订补偿协议、做出征收决定
新法则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提前到征地报批前,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再也不是你不签就强拆了,因为不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文来征地,而是征收方要拿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可能获得征地批文,主动权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手里,这是新法在征地程序上的重大突破。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报审批单位批准。如果征地申请获得报批,则达成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成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也是新法的一大变化,对个别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最早规定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在旧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此次修改也是为了保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致。
9、申请征收土地
县(市)人民政府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10、发布征地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虽然公告仅为公告送达行为,在理论上并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真正有影响的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审批行为。但目前,基于司法政策,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不可诉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将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故复议与诉讼的对象是市县人民政府。虽然最高法的观点一直是引导并建议在修法时明确:地方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后另行作出征地决定并公告而非简单公告,但目前版本的草案并未采纳。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前期步骤完成之后,到了这一步基本上就是发放补偿款,平地,拆房了。当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