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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北京一中院的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为大家带来细致解读,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 确立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24%和36%,实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也为民间借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同时,原来的固定利率上限标准改为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LPR四倍的标准设定,也传承了一直以来利率规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实践惯例和普遍预期。
二、 “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
原规定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原规定的自然债务区本意旨在法律强制规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平衡,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自然债务区12%的利率差额空间,事实上属于法律不予以强制力保护但允许民间私力救济的范畴,客观上可能会导致暴力讨债等现象发生,故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三、 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
鉴于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如何计算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关系当事人切实利益,原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立了年利率6%的标准。本次修订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使得损失的计算在个案中更加周延。
四、增加完善职业放贷、高利转贷无效情形
一是增加职业放贷无效类型。早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二是完善转贷无效认定。一方面,本次将原规定中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进一步凸显法律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旗帜鲜明地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总之,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充分彰显了当前复杂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使命和担当。
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常见问题解答
Q1.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15.4%吗?
答:不准确。本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取的是浮动利率机制,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3.85%的四倍为15.4%。所以,目前民间借贷利率进入了以LPR为基准的浮动新周期。
Q2. 新规定的溯及力如何?
答:根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Q3.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类型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是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认定为无效,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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