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已过期
对不起,网站已过期请及时续费
案例简介:
张某1与张某2系姐妹关系,张某1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喜来喜婚庆中心。2007年9月5日,韩某(出售方、甲方)与张某2(买受方、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韩某出售308号房屋,房价款为138万元,首付53万元,贷款85万元。2007年9月26日,308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张某2名下,308号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一直由喜来喜婚庆中心用于办公使用。
双方均认可房屋原购房人为张某1。张某2主张在2007年8月前后,因首付款比例增加导致张某1无力购买,故购房人变更为张某2。张某1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张某1主张其与张某2之间有口头协议由张某2代持308号房屋,上述主张未得到张某2之认可。
张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1、喜来喜婚庆服务中心与张某2之间关于北京市海淀区308室房屋(以下简称308号房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中,308号房屋登记在张某2名下,故张某2为308号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1主张其与张某2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其系308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关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需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款项的支付、房屋的使用以及相关合同、证件、收据等资料原件的持有情况综合判定。张某1虽主张曾与张某2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未得到张某2之认可,张某1并未就其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另结合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来看,308号房屋款项由张某1、张某2两人共同支付,房屋购买后一直用于喜来喜婚庆中心经营使用,张某2亦曾在喜来喜婚庆中心工作,且双方各自持有部分收据、还款凭证、合同等资料原件。综上,张某1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1或喜来喜婚庆中心与张某2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之约定,亦不足以否定不动产登记薄之证明力,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张某1、喜来喜婚庆中心之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如何确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如果争议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且未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如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虽然借名买房合同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还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以及是否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等要件综合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不起,网站已过期请及时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