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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为群体工程,即由各个独立的单体工程组成,该群体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换言之,应以各个独立的单体工程为单位起算优先受偿权,还是应当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为单位起算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据此,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付建设工程价款时起算。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的“建设工程价款”,是指竣工结算价款或者施工合同终止履行情形下的已完工程结算价款,不是指工程进度款。因为,建工优先权系基于承包人将资金物化于建设工程,法律对其工程款债权设定的物权担保,优先权自承包人开始工程建设时产生,至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合同终止履行时止结束,此时优先权成立,优先权的成立伴随着承包人的持续资金物化过程,表现为一个期间,因此,当承包人主张工程进度款而施工合同仍在继续履行时,此时建工优先权尚未成立,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此,最高法院也认为,如果是分期施工、阶段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价款而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的,应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就整体而言,承发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尚处于履行期,双方当事人亦未明确主张解除合同终止履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予以支持。[1]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对群体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合同未就各个单体工程单独约定竣工结算条款与支付条款的,则以发包人应当支付全部工程结算价款(包括竣工结算价款和合同终止履行情形下的已完工程结算价款,下同)之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换言之,承包人对合同项下全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施工合同已就各个单体工程单独约定了竣工结算条款与支付条款的,则以发包人应当支付每个单体工程结算价款之日,分别作为承包人对每个单体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如果承包人对某个单体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超过6个月期限的,则对该单体工程丧失优先受偿权,换言之,承包人对合同项下全部工程可能不能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3、施工合同已就各个单体工程分别约定了竣工结算条款与支付条款,但发包人实际并未按合同约定对各个单体工程独立付款,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仍系整体支付,不能区分某笔付款系针对哪一具体的单体工程,此种情形下,则不能认为各个单体工程相对独立、独立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仍应按照发包人应付全部工程结算价款之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亦即,承包人对合同项下全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毛应秀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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