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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字20201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我省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范围为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各地类以一般农用地为基准设定调整系数。
二、调整原则
(一)维护权益原则。区片综合地价要与现行征地补偿水平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统筹衔接原则。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要兼顾历史价格的延续性,省际间以及市、区际间相平衡,统筹考虑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多渠道措施,推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公正公开原则。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调整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
三、调整要求
结合我省目前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情况,为保证价格的前后衔接,确定本轮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保持总体稳定,略有上调。通过对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周边省份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水平、农业收入变化水平、历次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等情况的分析测算,原则上各县(市、区)区片地价上调幅度控制在20—50%范围内,调整后全省最低区片地价为6万元/亩。具体区域的上调比例,由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测算确定。区片级别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的要求,由市、县(市、区)进行合理安排。
四、工作要求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技术方案认真开展测算工作。县级形成的初步成果报市级平衡后,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汇总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平衡各市、县(市、区)成果后,提出平衡意见,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成果调整并履行听证程序,完善调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汇总,汇总成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3月10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全省调整成果并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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